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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256M还是单条512M内存规格引发官司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9-5-18 11:38:21   点击:
    一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在涉案电脑安装使用两条规格为256M的内存是否符合约定产生分歧,原告坚持被告违约的观点,而被告以“两条256M内存的容量与单条512M内存相同,电脑的使用效果一样”为由作出其已按约履行的辩解。被告在涉案电脑中安装使用两条256M内存是否构成违约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5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销售分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某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款143839.36元。

                签订采购合同  434台电脑内存有异议

    2007年8月23日,平顶山科贸公司向某电子公司订购内存为512M的夏新M626笔记本电脑480台,并于同年10月27日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平顶山科贸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某电子公司也按约定时间交货。

    但该批电脑最终用户河南省鲁山县一教育部门在验收时,电脑开机后出现死机蓝屏等故障,经微机员查看发现480台电脑中有46台安装的是单条512M内存,其余434台安装的是两条256M内存,该教育部门向平顶山科贸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支付货款。2008年1月7日,该教育部门再次通知平顶山科贸公司,限其在两周内免费更换安装512M内存条,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上述问题出现后,平顶山科贸公司曾多次往返于郑州、平顶山和鲁山之间协调解决,并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提出更换笔记本电脑内存条的要求,但某电子公司一直未予更换。

                   不得已更换内存 中间商起诉供货方

    平顶山科贸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8日、1月24日、2月7日,出资50250元分三次购买512M DDR 667内存(单条)440条(三次购买内存条的单价不同),同年2月7日,将供给鲁山县一教育部门的434台中的所有256M内存予以更换。

    2月18日,该教育部门以平顶山科贸公司拖延解决问题、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要求平顶山科贸公司按照合同向其承担总货款3%的违约金,该款在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

    平顶山科贸公司认为自己作为中间商,在这笔交易中也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都是因为某电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遂将其告上法庭。

                 合同未明确约定 内存规格惹争议

    诉讼中,涉案电脑配置中内存的规格是单条512M还是两条256M?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被告在涉案电脑中安装使用两条256M内存是否构成违约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原告诉称,被告所供电脑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电脑的可扩展性,造成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明显违约,致使货物的最终用户鲁山县某教育部门对该批电脑不予验收及支付货款,导致原告已经支出的款项不能及时回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调换内存条给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61327.29元。

    被告某电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是512M内存的电脑,我方履行了。两条256M内存就是512M内存,单条512M内存和两条256M内存的使用效果是一样的,我方不存在违约,不同意承担原告所主张的损失。

                从电脑内存可升级的角度  法院判决被告违约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脑订货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涉案电脑配置中关于内存的约定为512M,其规格是单条512M还是两条256M,双方未明确进行约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涉案电脑中安装两条256M内存和单条512M内存,电脑的常规属性显示的内存容量大小相同。

    法院认为,虽然两条256M内存的容量总和与单条512M内存在电脑硬件方面的显示没有变化,电脑的处理速度也没有因此感觉减慢,然而,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单条512M内存已经非常普及,被告在涉案笔记本电脑中使用安装两个单条256M内存,造成电脑仅有的两个内存插槽被全部占用,其结果必然导致涉案电脑在不废弃原256M内存条的前提下无法进行内存容量的扩展升级。所以,从电脑内存可升级的角度出发,结合合同签订时内存的发展状况及被告在涉案部分电脑中已安装单条512M内存条的事实情节,根据人们对内存的通常理解,原、被告在本案合同中约定的512M内存应为单条512M内存,而不是容量总和不变的两条256M内存。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给原告生产的434台夏新M626笔记本电脑中安装两条256M内存不符合合同有关内存规格的质量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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