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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首例典当纠纷案尘埃落定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3   点击:
 自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以来,典当行这个曾经远离市民的行业又悄悄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起到了金融机构的拾遗补缺作用,是市民“调头寸”的地方,但随之而来的典当纠纷也出现了。事实上这几年典当行发展并不顺利,经营中缺乏规范导致蒙受损失,江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当纠纷案,则表明了某典当行最终面临借款难追当物无着的困境。

               典当:当物未押欠款不还

    2002年11月20日,江苏省洪泽县人徐某来到苏州某典当行,要求以一辆厢式大货车来典当借款。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审查了车辆的有关资料,发现该车行驶证是某运输公司的,徐某解释说车子是自己的,因为要营运必须挂靠在运输公司。典当行觉得徐某一应资料俱全,他显然有权典当车子,就开出当户为徐某的当票,将该车以四万元典当,先扣除综合费用2000元和利息2000元,期限一月。徐某又提出车子能否仍交由其营运赚钱,典当行觉得反正车子挂靠在运输公司,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还省了自己的保管费用,于是表示同意。孰料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徐某却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经过典当行多方联系,逾期9天后徐某签下承诺书续当一个月。但到了2003年1月20日之后,徐某又如人间蒸发般没了音讯,典当行既找不到徐某还款又找不到车子抵债,苦等半年之后终于使出最后一招,把运输公司和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典当借款40000元,偿还利息10000元。

                一审:典当无效借款归还

    2003年7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苏州市首例典当纠纷案。徐某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只有典当行与莫名其妙惹了官司的运输公司两家对簿公堂。

    原告典当行认为,应当由徐某赎回当物并承担利息,典当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在运输公司管理下,运输公司把车辆有关证件均交与徐某,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应寻找这辆车交由原告拍卖。

    而运输公司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理由:机动车辆系不动产,按行驶证确定所有人应为运输公司,典当应与车辆所有权人进行,而典当行没有经过物权主人同意进行典当,合同无效,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意见对立,关键的人物徐某又没有出场,调解自然无法进行。  2003年8月1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徐某返还原告3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申诉:听证过后撤回申请

    拿到这份判决书典当行的心情象打翻了五味瓶,不知是什么滋味:官司算是打赢了,本应该高兴,但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没被法庭支持,看来追款只能去找徐某了。可是徐某是外地人,人和车都不知所踪,将来的执行恐怕是没什么希望。上诉吧,好像又找不出强有力的理由,这犹豫之间,上诉期就过了,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典当行开始四处寻找徐某,以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徐某依然杳无音讯。典当行决定双管齐下,同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提交的申请书中,典当行认为,徐某持有应当由运输公司保存的车辆权利凭证及其他随车文件,使其有理由相信徐某具有对车辆的处分权利,原审判决将典当行为作无效处理系认定不当,运输公司应承担管理连带责任,要求撤销判决,并认定质押有效。

    2004年4月28日,虎丘法院审监庭召开听证会,典当行与运输公司又在法院展开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这一次运输公司这一次改变了态度,认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应为徐某,因此典当行为有效,愿意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之外的车辆保管义务,协助典当行追款。

    由于双方意见已经达成一致,听证会结束后,典当行当即表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随即作出了准许决定。

    至此,此案在经过一审判决和申诉听证后,终于尘埃落定。据悉,目前徐某已经归还了借款的11000元,由于车辆没有质押,典当行为名不符实,剩余款项的追讨恐怕典当行还需费些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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