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苏州政策法规 > 苏州市房屋建筑面积复测规定

苏州市房屋建筑面积复测规定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2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管理,规范房产测绘机构的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对自己名下的房屋面积申请复测。申请复测人持原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相关权属、身份证明等,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二、复测申请一般由原房产测绘机构受理,房产测绘机构接受复测申请后一个月内,对房屋所有权人提出异议的房屋重新测定面积,并将复测结果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并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三、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直接向市房产管理局投诉要求复测,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复测申请后,会同原测绘机构共同对投诉房屋进行复测。市房产管理局也可另行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由房产测绘机构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并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四、房屋复测面积与原测面积允许误差值为:
 
            S-实测面积
              五、复测面积与原测绘报告的面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的,仍沿用原测绘成果;面积差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新测数据为准,房产测绘机构不收取复测费用。
              六、房屋所有权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复测的面积与产权证所记载的面积不一致,并且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按新测房屋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七、法院、仲裁机构或消协组织,需要复测房屋建筑面积的,可委托原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仅作案件审理依据,不向有关当事人提供。
              八、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出现差错,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确因工作人员不负责、工作马虎或故意造成的差错,房产测绘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由其过错造成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九、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