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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让员工出庭作证被依推定规则判决败诉

提供人:szhlaw  来源:  日期:2013-1-25 10:00:26   点击:
上海某娱乐公司以未收到货品为由拒付货款,并在庭审过程中拒绝员工出庭作证。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举证推定规则判令该公司全额支付货款。

原告老王开了一间杂货铺,定期向某娱乐公司供应洗浴用品。2012年末,数月未到的货款促使老王向公司讨要,对方却答复未收到货品,不能付款。几经讨要无果,老王一纸诉状将娱乐公司告上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老王提出被告公司业务员何某负责与他进行收货、验货,但是被告公司矢口否认,称何某早已离职。庭审中,被告称老王不是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人,在合同上的名字与原告不符。对此,法庭进行了庭审调查,老王承认自己当时因害怕受骗上当,用了假名字签了合同,但是供货一直是他本人,而且知道被告公司的交易习惯。对此,被告予以确认。

由于何某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其证言不仅能够证明老王起诉身份是否适格,也能直接证明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供货等关键问题,对于本案能否公正审判极为关键,法院要求被告通知何某出庭作证。但是被告公司却一直拒绝通知何某参与诉讼。在近一周的时间内,何某如同“隐形人”,毫无音讯,但是银行账户却依然有明细出入。法官根据老王提供的被告银行账户,发现该账户申办了快递业务。

2012年12月的一天,法官来到被告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一业务员在签收快件。老王通过法官拍摄的照片确认此人正是收、验货物的被告公司业务员何某。

鉴于被告公司具有明显妨害举证的行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妨害举证的推定规则,即“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拒绝提供证据一方的,推定该主张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娱乐公司全额支付老王的货款。(吴一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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