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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身资质章某利用违规颜料给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法院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提供人:szhlaw  来源:  日期:2021-8-16 13:54:38   点击:

    2020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刘某、孙某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系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相关机构在未成年人违法预防、帮教等工作中发现,被告章某存在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

    经审查发现,2017年6月1日以来,被告章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锦绣堂”文身馆期间,先后为史某、陈某、宋某、周某、何某等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图案为“一生苏北”“二郎神”等。被告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经营活动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但未告知他们的父母。同时被告章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某、戈某、孙某等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因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沭阳检察院遂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入学、就业受阻。经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还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未成年人王某说:“第一次文身的时候,我才15岁,那时候看起来很小,但文身店人也没有问我的年龄。”宋某说:“文身的时候对方明知我是未成年人,文身没有协议,叫我不要瞎说,因为我是未成年人来文身,之前好像有未成年人家长来找过。”章某在法庭上也承认,因为给未成年人文身,2020年下半年确实曾有家长带人找到他的店里,还动手打了他。

    结合案情,本案采取先行政公益诉讼、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办理。2020年10月,办案机关对文身的主管部门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书。该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联合县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对文身行业进行专项整治。

    2020年12月25日,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因案情影响重大,2021年4月9日此案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5月6日,该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由于案件系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服务,涉及准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宿迁中院从700余名人民陪审员中抽选了来自教育、卫生、基层社会治理等行业领域的4名人民陪审员,由宿迁中院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率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案件审理全程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公共利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明确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法院根据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和不减损被告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治医师刘厚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刘厚生介绍说,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颜料进入人体后着色。临床上清除文身病例较多,一般是成年人,大部分成年人病例陈述是因年幼不懂事而文身。而文身并不能完全清除,当前比较好的清除方法是激光清除,但效果不太理想。激光清除是一种有创行为,如果感染会在身体表面遗留疤痕,且过程痛苦,一般需要4次至5次,考虑到皮肤的恢复时间,每次间隔时间为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需以年计算。

    狄小华认为,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体现在五个方面:文身容易被认为是不学好的表现,导致社会公众的排斥;文身具有身份认同作用,未成年人文身后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拉拢对象;文身的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外界排斥时,容易被动形成自我认同,从而与社会主流观念偏离甚至对抗;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文身是出于好奇,一旦后悔,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文身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容易互相效仿。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在历史中长期存在,已经由原始的文化象征符号演化为一门艺术行为和现代时尚生活的展示元素。对于成年人而言,在皮肤表面文身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法律并未禁止。但本案所涉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还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故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亦应当受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

    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碍未成年人充分行使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多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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