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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私刻公章出具欠条由谁担责

提供人:admin  来源:  日期:2012-1-17 22:42:07   点击: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谢琴芳,女,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福前村永协17组29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路65号国泰时代A座19楼

刘莉萍(一审被告):刘莉萍,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锦丰镇健康新村31幢306室

上诉人不服(2008)张民二初字第051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有误,请二审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关于陆峰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而订立的担保是无效的约定,不应当予以支持。

1、陆峰并未与日方单位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

2、陆峰上交的是管理费而不是中介费,被上诉人收取了押金。

3、劳务输出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陆峰并无权利与日方确定研修的内容,所有的活动都受到被上诉人的指挥安排,可以随时由被上诉人遣返回国,并没有任何赔偿。

4、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是平等的约定,没有劳务者的诸多权利和被上诉人同等条件下的违约责任约定,这根本就是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5、劳务派遣的本身意思就是派遣劳务人员到外国去工作,同样本案日方是与中方的派遣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不是与被派遣的人即陆峰订立劳务合同。

6、劳务派遣中劳务人员的行为,不是由劳务人员与日方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来调整,而是由中方的派遣公司来承担责任。这也说明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就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7、按被上诉人的说法,其为劳务人员与日方之间做到了哪些,是促成合同订立,还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有这些被上诉人均未能完成,即未成其自称作为中间方的任务。

8、如果被上诉人是中间方,那么被上诉人没有理由对双方作任何约束,而事实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从工作到居住全部强行干涉,而且是违法设置许多对劳务人员不利的强行规定,如所谓的公积金,不让劳务人员买电脑,不让劳务输出人员一起交流,严重损害了被输出人员的利益。

9、劳务输出合同是日方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的关系,而劳务人员只是一个被利用的劳动力。

10、中方与日方的劳务输出协议是确定本案的关键,为何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供,上诉人认为因此可以认为被上诉人未能完成劳务输出的主要任务。

二、关于失踪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陆峰失踪。

1、中国住日大使馆从未认定失踪,其出具的也不是失踪证明。认证书的内容很明确,只是认证日方人员的签名属实。并不就此表明从日本法或中国法上确定劳务输出人员失踪。

2失踪的认定本身是法律上的事,不是以大使馆来确定的。

3失踪的认定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是任何单位随意的一纸文书随便可以确定的。

4失踪条款本身不合法,不公平,变成是人员死亡在内的失踪均要劳务输出人员一方承担违约金是不公平的,在法律上来说损害了劳务人员的利益,应当是无效的。

5陆峰并未失踪,与家人均有联系,而且在为自己权利在日本受到侵害,通过日本法律在寻求保护。

三、是被上诉人违法违约在先,要承担责任应当是被上诉人承担责任。

1、被上诉人与日方企业串通以低于正常的研修待遇给上诉人,以此来承接劳务输出业务,以损害国人利益的方法管理劳务输出人员,严重损害中国人的形象。

2扣压工资,做成公积金,这是违反日本的研修生法的。也是违反中国的劳动法的,是严重的侵权,因此被上诉人是严重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被上诉人管理不让员工买电脑上网,怕劳务人员了解维权的方法。

4被上诉人不按日本劳动法规定企图蒙混劳务人员的劳务计费,如根据日本法做车去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劳动期内,但日方企业就与被上诉人等的中方劳务输出企业串通不计算该劳动期。

5被上诉人违规没收劳务输出人员的护照

以上这些违法违约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劳务人员的蔑视,造成了劳务人员心中极度不满,产生对抗的行动。这些就是陆峰离开的原因。不然劳务输出工资高,劳务人员就没有必要去冒着随时被遣返的风险去打黑工了。

四、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法应当调整更低到5万元以下。

日本劳务输出三年的工资净得为15万左右,而违约金数额为40万元,显然是强势地位的不平等的被上诉人的离谱单方强行规定,劳务人员不接受也得接受。

虽然一审法官也已经意识到40万违约过高,调整为18万元。但上诉人认为仍然是不公平。为什么呢?是根本原因不对。

1、、如果不是从属关系,违约离开,应当是陆峰与日方的违约,陆峰应当对日方承担全部责任。为何是被上诉人来主张权利。

2、、从计算公平性来说,按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金额的30%,而三年工资净所得在15万,也不按30%应当计算,应当是45000元,而按照总额17万不扣除任何开支来算30%也有51000元。上诉人认为如果法院一定要认定是违约,那么所有违约就应当按30%为计算依据。

3、而且作为中介关系,中介有什么损失呢?对此被上诉人一直未有举证。

4、劳务派遣人员三年的工资都还不够赔偿这个违约金,这变成是被上诉人利用强势约定来赚钱了。

而且许多劳务派遣单位还与劳务人员串通诉讼并判决高额违约金以使高额违约金变成法律事实,完全损害了法律,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希望本案能唤起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利益的保护,平衡二者之间的权益。

请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还公正给劳动者!

此 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琴芳

200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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