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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14名业主状告规划局被驳回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21   点击:
  苏州市金阊区一小区业主住进了车库,但享受不到温暖的阳光,遂将规划局诉至法院。今天,江苏省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认为擅自改变车库用途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规划许可违法的诉讼请求。

    “车库为什么不能住人?”面对规划、消防部门的三令五申,一些小区业主却振振有词。他们认为,车库是自己买下来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别人管不着。苏州金阊区银杏苑小区也是如此,不少底层车库被改变了使用性质成了住宅。令银杏苑小区2幢楼业主不满的是,位于其南面的是金都名苑11幢小高层楼。小高层楼巍巍耸立,遮挡了银杏苑2幢楼的采光。尤其是底层车库,整年处于阴暗地带。而这些车库已经变成了“住宅”,家门口看不到阳光,让这些业主很郁闷。望着南门的小高层,一口怨气撒向了苏州市规划局。银杏苑小区2幢的14名业主认为,这些车库缺乏阳光,还得怪当初市规划局在规划时行政违法。

    金都名苑11幢高32.3米,与北面银杏苑小区2幢的间距图纸尺寸为37.448米。当初,市规划局考虑两幢房屋的低平差之后扣除银杏苑小区2幢的底层车库2.2米高度,这样两栋楼之间的楼间距符合了江苏省当时规定的南北日照间距1比1.2的标准。但是,业主们认为该车库实际高度超过了2.2米,且实际用于居住,不符合应当扣除的标准。如果保留车库高度,即使是按照规划设置的2.2米,楼间距也已经低于标准,也就意味着侵害了业主们的阳光权。

    银杏苑小区的14名业主一商量,一纸诉状将苏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认为规划局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违法扣除了银杏苑小区2幢房屋的底层车库高度,导致楼间距过小,不符合日照间距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规划局于2004年6月17日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的规定,地面层设置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的间距。虽然本案中银杏苑小区第2幢房屋地面层车库实际高于2.2米,然而应当根据其规划设置的2.2米为标准,其高度应在被许可建造的金都名苑的“建筑高度”中予以扣除。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银杏苑业主们的主张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等法律规定不符,不利于法律的严格执行。为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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