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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6-1-17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苏州实际,特制订本补充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三)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放宽对科技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二、财政税费政策

    (四)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五)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鼓励服务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自工商注册登记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八)按规定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九)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一)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其它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二)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进入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十三)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市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十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十五)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十六)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十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质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十八)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十九)扶持农村服务业发展。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各地财政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二十一)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影响全国乃至国际定价的各类名牌市场,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

    建立和完善大通关制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有条件的口岸实行24小时全天候通关,提高通关速度,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三、土地供应政策

    (二十二)保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四、人才政策

    (二十三)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优秀研发人才。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并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一批中高档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周转使用。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当地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

    (二十四)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二十五)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职务和相应待遇在聘期内适用。

    五、其他

    (二十六)本政策作为《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号)的补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部分政策表述发生交叉的情况,遵从“从宽、从多、从优”的原则,即在适用对象上从宽,在扶持内涵上从多,在政策尺度上从优。

    (二十七)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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