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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委托定损却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6-1-9   点击: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江西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文某保险金35000元。

2003年8月,原告文某在被告江西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波罗”轿车投了机动车险。2004年6月,该轿车在太仓市境内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次日文某向被告报案。被告即向太仓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双代”委托函,要求太仓公司代为勘查、核定车损。后太仓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勘查,确认修复费用为35000元,但被告却对该损失额度不予认可,拒绝支付保险金。文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太仓某保险公司确认被保险车辆损失35000元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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