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写明利率的利息的认定。在实际借贷中有的人只是口头约定一个利率,而且可能是年息24%或者更高,在此情况下怎么样处理这个利息? 关于这种情况,就应当认定为无利息,现在司法解释也是这么规定的。 但现在中实际一方是按这个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也就是说证据证明双方不是无息,而是明确的数额和利息的。所以如果简单以无息也处理,过于简单不公平。 所以应当综合分析,如果实际证据证明利息具体标准的,按有利息来处理,如果利率高于强制标准的,按强制标准的一定比例降低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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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
沈瑾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外语系, 2003年加入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本人热爱律师行业,性格外向,处事明快。 本人非常善于与当事人交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全面分析案情,本人喜欢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设计好方案,步步为营。本人争取在苏州谈判律师和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做出成效。 预约电话:13057401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