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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家养犬惊吓而遭受车祸,饲养人最终因监管过失而承担九成责任

提供人:szhlaw  来源:  日期:2021-7-25 0:44:34   点击:

    2020年3月8日,颜某沿着潼南区某村公路一侧步行回家,途经唐某家时,唐某拴养在路边的金毛犬突然冲出,颜某惊慌中避让,站立不稳倒向了道路内侧,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颜某、刘某均系正常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伤愈后,颜某以唐某、刘某及货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唐某、刘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颜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饲养的犬只的动物行为引发了颜某倒向道路内侧的后果,颜某在倒地过程中与行驶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颜某受伤。动物加害行为系造成损害发生的起因,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影响,动物加害原因系先决条件,起决定性作用。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行人并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综合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唐某承担90%的侵权责任、刘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基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应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的裁判规则,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商业三者险约定范围内赔偿125199.49元,唐某赔偿173495.87元。

    如今,家养犬愈发普遍,很多饲养人认为自己家的宠物很听话而出门不牵绳,最终导致了许多悲剧。由此案例可知,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人身权益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可看出《民法典》对于宠物饲养人的要求是很高的,而对于受害者采取了倾斜保护。宠物毕竟仍有兽性,主人也无法保证它的一举一动,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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