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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称老人在酒店客房内撞桌摔倒并索赔370万元,法院经审查发现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无责

提供人:szhlaw  来源:  日期:2021-7-25 0:58:45   点击:

    2018年12月31日,高某母女到西施故里风景区度假,选择一家酒店入住。第二天晚上,75岁的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其女儿郭某发现后,即刻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并陪同将高某送至当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后经司法鉴定,高某多处损伤,分别构成三级伤残、五级伤残。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2019年6月,高某家属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为由,将酒店诉至诸暨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家属认为,酒店客房通行空间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而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在昏暗灯光下极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明知该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高某因此而摔倒,故酒店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方辩称,高某摔倒受伤与酒店不存在因果关系,高某摔倒系自身身体原因导致,酒店也尽到了积极的救治义务,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事发客房内摆放的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其余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某与其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

    最终,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高某的相关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不应当将附随义务等同于主要义务,也不应当将主要义务无限扩大,超出经营性质范围。

    本案中,高某因意外摔倒,致颈部脊髓损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对事发客房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实践论证案件情况等方式后发现,该客房无论从家具摆放、灯光照明等各方面未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标签: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 老人 摔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