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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谁是祸首证据盖然性锁住责任人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6   点击: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常熟市法院判决闻业承担70%赔偿责任、于辉承担30%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去年5月的一天,常熟某镇民营企业职工秦建、闻业在村茶馆打完麻将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两人一个开车、一个坐车,沿乡间小道驶向大路路口时,与于辉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秦建、于辉不同程度受伤,两摩托车也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建、闻业负主责,于辉负次责。但是,根据交警部门所掌握的证据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警部门无法确认秦建、闻业二人究竟谁是驾驶者和谁是坐车者。

   秦建受伤后,共花去医疗费5.8万元。去年9月,秦建一纸诉状将闻业和于辉告到常熟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8.37万元。

   一审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发生事故时,秦建、闻业究竟谁是驾驶者和坐车者?

   闻业一口咬定是秦建开车,自己坐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辉则愿意承担次责。

   常熟法院审理中查明,秦建、闻业二人所驾乘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秦建好友李文,且李文已将该车赠于秦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证明自己,闻业提供证人花某为自己作证,但花某在庭上却指证闻业是驾驶者;于辉说自己看到的是闻业在开车。

   权衡各方提供的证据之后,常熟法院认为秦建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于辉陈述的证明力也较强,遂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闻业驾驶摩托车的法律事实成立。去年年底,常熟法院一审判决闻业承担70%赔偿责任,于辉承担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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