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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涉黑团伙案尘埃落定首犯熊新兴被枪决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7-1-12   点击:
  1月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西抚州黑社会案尘埃落定。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熊新兴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6年5月6日,江西省公安厅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熊新兴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熊新兴,曾用名“熊县兴”,绰号“国国”,男,39岁,江西省抚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原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先后担任抚州市临川区两届政协委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以来,罪犯熊新兴先后成立了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贸易公司)、江西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江西博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福公司),同案犯熊建祥、花其辉、唐天安、董啸林、张新军等人分别在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出纳等重要职务。

    为了拉拢当时在抚州社会上有名气的张文锋恶势力团伙,熊新兴将张文锋的哥哥张文军(另案处理)安排到自己身边开车,后任命为博福公司法人代表,负责经营博福公司、开设赌场、逼收赌债、暴力拆迁。同时,在张文锋1997年被关押期间,熊新兴找关系,使张文锋在被关押期间受到特殊照顾。1997年12月,张文锋被释放后便带领同案犯李华、张强、张国华、罗海洋及江华(另案处理)等人在内的恶势力团伙,投靠了罪犯熊新兴。这样,以熊新兴、张文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抚州市逐步形成。

    熊新兴犯罪集团以公司为依托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聚敛了巨额财产,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熊新兴犯罪集团除将非法所得用于公司运作、个人挥霍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给其骨干成员予以奖励以巩固组织“凝聚力”,购买枪支、弹药扩充组织实力,从而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1998年5月,因在抚州市振兴城市信用社原副主任罗斌处贷款不成,熊新兴及张文军在赣东宾馆碰到罗斌,张文军便对罗斌进行殴打;为了铲除异己,1999年熊新兴指使董啸林伤害致死陈小荣,并花费10余万元资助董啸林藏匿;1998年2月,李华、罗海洋等人为争强斗狠,将廖建阳杀死;1998年9月张文锋团伙将周敏、王赣明杀成重伤;2002年5月张文锋无端殴打杨斌、刘小虎,致使杨斌被迫离开抚州;熊新兴犯罪组织还多次以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向多人逼要赌债。

    此前,1995年12月,张文锋持枪威胁执行公务的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中队长石建国;1997年9月熊建祥殴打执行公务的抚州市公安局嵩湖派出所民警张咏。

    熊新兴为了给其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利用金钱大肆拉拢、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织组织“保护伞”。已查明,充当“保护伞”的人员有原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另案处理)、原抚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尹光(另案处理)、原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操宜荣、民警祝金发(均已判刑)等多人。

    为向政界渗透,熊新兴还取得抚州市临川区政协一届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和二届政协经济界委员的头衔。2002年以来,抚州市民多次向各级部门举报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江西省“打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就群众举报的问题要求抚州市公安机关查处,但由于“保护伞”的暗中保护,调查结果都不了了之,从而更加助长了该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2004年初,博福公司在赣东大道北延伸段的开发项目中,熊新兴指使团伙成员采取上门威逼、殴打等手段强行拆毁多户群众房屋,致使被强行拆迁户多次到抚州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被藏匿的联达公司帐册中搜出猎枪子弹200发、手枪子弹16发。

    熊新兴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熊新兴、张文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熊建祥、董啸林、花其辉、唐天安、李华、张国华、张强、罗海洋、张新军为组织成员,在抚州市大肆进行故意伤害、窝藏、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赌博、强迫交易、虚假出资、包庇等犯罪行为,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生活秩序。

    经过为期六天的审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贿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虚假出资罪、包庇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熊新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李华、董啸林、张文锋等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熊新兴、董啸林、张文峰等11人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熊新兴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核准判处罪犯熊新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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