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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平台打赏主播系双务合同关系,但私下给予主播财物系赠与行为因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

已婚男子贺某经常上网娱乐,逐渐迷上了网络直播。徐某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某对徐某的直播尤为钟情,使用其手机号码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用于在某网络直播平台…
类别:苏州案例解析 作者:szhlaw 日期:2021-08-09 09.59.49 点击:142 评论:0